濮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機制
第一條 為做好水利部門政府信息申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有關規定及《濮陽市政府信息申請工作辦法(試行)》,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水利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適用本機制。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應堅持便民公正、及時準確、分級受理和嚴格依法的原則。
第四條 申請人可以當面向公開義務人提出書面申請,也可采用電子郵件、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公開義務人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由申請人簽字。
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將電子版《濮陽市水利局信息公開申請表》發至受理機構;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公民個人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個人的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五條 本局通過發放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申請人申請提供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本局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第六條 本局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15個工作日內未作答復的,視作不同意公開。
如本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依法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已經主動公開的,本局應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獲取途徑。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已經主動公開的,本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即時登記,出具登記回執,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出具《濮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二)屬于不予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出具《濮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并告知其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不屬于本局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出具《濮陽市水利局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出具《濮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出具《濮陽市水利局補正申請通知書》;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應當告知申請人,出具《濮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第九條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本局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答復期限,但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第十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計算,障礙消除后期限繼續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本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二條 本局應當將受理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依申請工作流程和服務承諾編入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第十三條 本局不得通過與有隸屬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或個人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應當做好每項申請處理的統計工作,認真填寫有關統計表格。
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應該做好每項申請相關文書的存檔工作,將每期申請受理表、申請所指信息的概要(電子版)進行存檔。第十五條 以下特殊情況,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可以做相應處理:
(一)申請的現場答復可以是現場出具回執和通知書,也可以同時出具回執、通知書、告知書及具體申請所指的信息。
(二)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申請的,視為不符合當場答復原則,按網上填寫申請表處理,其收到電子郵件之日為受理之日,無法通過形式審核的申請除外。
(三)申請人通過信函郵寄申請表的,以收信之日為受理之日,無法通過形式審核的申請除外。第十六條 本局應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的范圍內收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并公開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東城區行政投訴中心為本局受理機構,負責制定本局依申請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與工作機制,做到職責明確、措施得當、運行規范。
第十八條 本局制定規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工作流程,并按照區政府的要求上報本局依申請公開工作情況。
第十九條 本局要加強對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對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組織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公開政府信息,導致第三方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其他違反本細則的行為。第二十條 申請人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濮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舉報。
申請人認為本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濮陽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附件1. 濮陽市水利局信息公開申請表
附件2. 濮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登記回執
附件3. 濮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附件4. 濮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附件5. 濮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
附件6. 濮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告知書
附件7. 濮陽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附件8. 濮陽市水利局補正申請通知書